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410號
原 告 謝鎧璟即謝榮洲
訴訟代理人 蘇慶良律師
被 告 謝鈞宇
謝秉亨
謝銘晉
謝英珍
謝碧月
謝碧芬
謝碧珠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協議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核定訴
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
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定有
明文。原告聲明請求被告將坐落臺中市梧棲區永安段181-1、182
、183、264、264-3、264-5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移轉2分
之1所有權登記予原告,系爭181-1、182、183、264、264-3、26
4-5地號土地面積依序為1669平方公尺、2044平方公尺、1242平
方公尺、1500平方公尺、230平方公尺、201平方公尺,公告現值
均為每平方公尺7700元,有土地登記謄本在卷可參,系爭土地價
額合計為5302萬2200元【(1669平方公尺+2044平方公尺+1242平
方公尺+1500平方公尺+230平方公尺+201平方公尺)×7700元=530
2萬2200元】,訴訟標的價額為2651萬1100元(5302萬2200元×1/
2=2651萬1100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24萬5376元,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祥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朱名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