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313號
原 告 遲正慧
訴訟代理人 黃柏憲律師
被 告 程禮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理 由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
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
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
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
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及第77條之6
分別定有明文。又因債權之擔保涉訟,法院應查明擔保之
土地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及各該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比
較其價額之高低,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不得遽依各該抵押權
所擔保最高限額之債權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最高法院103年
度台抗字第847號、104年度台抗字第731號裁定參照)。
二、查原告起訴聲明為:被告應將附表所示之抵押權設定予以塗
銷。依前開規定,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上揭不動產所
擔保之債權金額及上揭不動產價額二者較低者為準。本件抵
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金額為70萬元,而供擔保不動產之價額則
為1萬5100元(計算式:5萬9100元/平方公尺×7平方公尺×10
000分之365=1萬5100元)。兩相比較,應以較低之不動產價
額,爰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萬5100元,依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 萱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
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泰能
附表:
抵押擔保標的 抵押權內容 臺中市○區○○○段0000000地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365之土地 收件年期字號:76年普字第010938號 登記日期:76年6月3日 權利人及債權額比例:程禮書1/1 設定權利範圍:10000分之899 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7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