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承攬報酬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3年度,2189號
TCDV,113,補,2189,20241129,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189號
原 告 俞貞國
訴訟代理人 蕭盛文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兆隆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
條之1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1萬6,80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8,8
1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本裁
定送達後5日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崧嵐

(不得抗告)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