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757號
原 告 楊榮福
被 告 楊勝明
楊筱菁
楊貽婷
楊怡慧
楊峻昇
楊峻皓
楊怡靜
周貴香
楊珮琪
楊健詮
楊芷妡
楊珮亭
楊彩桂
楊彩玉
楊勝雄
楊美雪
楊立守
楊渼專
楊淳元
楊玟姿
楊洎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分割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
,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
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
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
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及
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請求確認分割協議無效之訴及請求塗
銷分割繼承登記之訴,其目的均在回復其對遺產之繼承權,自應
按遺產之價額,依其應繼分之比例,計算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最
高法院103年度台抗字第133號裁判參照)。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
第1項之理由,係主張兩造間繼承被繼承人楊田脫所遺財產,詎
訴外人楊萬定逕自移轉登記為自己所有,爰訴請被告將臺中市○○
區○○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權利範圍全部移轉予兩
造公同共有,且應塗銷分割登記及移轉登記。核此部分原告之訴
之聲明雖為請求塗銷系爭土地之分割登記及所有權移轉登記,然
目的係在除去繼承權之侵害,回復原告就系爭房地之繼承權。依
上開最高法院裁判意旨,自應按遺產之價額,依原告應繼分之比
例,計算此部分訴訟標的之價額。是此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
臺幣(下同)147萬2625元【計算式:16500元/平方公尺(系爭
土地113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357平方公尺×1/4(原告之應繼分
比例)=147萬2625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47萬262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56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
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 萱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
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黃泰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