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再字第60號
再審聲請人 郭金澤
上列再審聲請人與再審相對人衛道新世界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聲請
再審事件,再審聲請人對於民國113年10月16日本院113年度聲再
字第11號民事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
項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再審聲請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同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
定,限再審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
即駁回其再審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文爵
法 官 陳昱翔
法 官 陳冠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廖日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