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簡上字,113年度,647號
TCDV,113,簡上,647,20241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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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簡上字第647號
上 訴 人 曾美子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Timothy Seeber、Joanne Seeber間損
害賠償事件,對於民國113年10月11日本院臺中簡易庭113年度中
簡字第1557號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提出上訴理由書並附具繕
本或影本。
  理  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提出於原第一審法
院為之;上訴理由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㈠應廢棄或變更原
判決之理由,㈡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上訴狀內未表
明上訴理由者,審判長得定相當期間命上訴人提出理由書,
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4款、第2項、第444條之1第1項
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之上訴程序準用之
,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雖於民國113年10月28日提出民事聲明上
訴狀,惟僅表明上訴聲明,並記載上訴理由容後補陳等語,
且迄今猶未見上訴人補提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暨關於
該理由之事實及證據,其上訴不合法定程式,爰定期命上訴
人補正如主文所示事項。如逾期未提出上訴理由書,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規定準用同法第444條之1第5項規定 ,本院得駁回上訴人提出之新攻擊或防禦方法,或於判決時 依全辯論意旨斟酌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4條之1第1項,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悌愷                   法 官 鍾宇嫣                   法 官 顏銀秋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許馨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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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