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聲字第37號
聲請人(即
債務人) 林峻青即林献財
代 理 人 楊博任律師(法扶)
相對人(即
債權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林峻青即林献財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
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受免責之裁定確定;
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三年內,未因第146條或第1
4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
日起滿五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林峻青即林献財前因消費者債務
清理事件,經本院裁定免責,於民國113年7月26日確定,爰
依法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事實,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13
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21號案卷查明屬實,應堪信為真實。是
本件既有債務人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之事由,聲請人據以向
本院聲請復權,自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林秀菊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陳彥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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