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救字,113年度,205號
TCDV,113,救,205,20241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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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救字第205號
聲 請 人 廖維成

代 理 人 張家榛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建安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113年度訴字第3121號
),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又經分會
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
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
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定有明
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經財團法
法律扶助基金會台中分會准予法律扶助在案,有聲請人提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中分會)准予扶助證明書(
全部扶助)在卷可稽,堪認聲請人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
且依其聲請之內容,本件聲請人尚非顯無勝訴之望,其聲請
與上開規定相符,自應准許之。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唐敏寶                  法 官 蔡嘉裕                  法 官 林 萱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泰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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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