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救字,113年度,197號
TCDV,113,救,197,202411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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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救字第197號
聲 請 人 吳豐伯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梁祺忠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
對於中華民國113年5月31日本院臺中簡易庭第一審判決(113年
度中簡字第70號),提起上訴,並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准予訴訟救助,於假扣押假處分、上訴及抗告,亦有效
力,民事訴訟法第11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就兩造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於起
訴時即聲請訴訟救助,經原審於民國112年11月3日以112年
度中救字第57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並確定在案乙節,有上開
裁定可稽,復經本院核閱該事件卷宗無誤。依首揭規定,前
開裁定對聲請人准予訴訟救助之效力及於本件上訴程序,其
於本院再行聲請訴訟救助,核無必要,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唐敏寶                  法 官 蔡嘉裕                  法 官 林 萱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泰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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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