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1643號
聲 請 人 楊啟健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多開卷有限公司展延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113年10月15日起展期至民國114年4月14日止
完結清算。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
,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前開規定,於有限公
司之清算準用之。公司法第113條、第87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
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多開卷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因清算事務
尚未完成,無法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聲請裁定准予展期。
三、經本院調閱本院113年度司司字第155號呈報清算人卷宗,核
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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