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4396號
聲 請 人 林助信律師即吳文天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賣遺產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三
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被繼承人吳天文(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
號:Z000000000號)之直系血親尊親屬、三親等內旁系血親
尊親屬(即伯叔姑舅姨)、四親等內之同輩血親(即表堂兄
弟姊妹)等親屬會議成員之最新戶籍謄本或除戶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及依上開戶籍資料製作之「親屬系統表」。
二、倘被繼承人仍有上開民法第1131條第1項之親屬會議成員可
組成親屬會議,則本件有何親屬會議不能或難以召開,或經
召開而不為或不能決議之事由,請提出證明文件(如:已對
親屬會議成員寄發親屬會議開會通知之存證信函暨回執、開
會紀錄、簽到簿等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書 記 官 劉筱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