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13年度,4356號
TCDV,113,司繼,4356,20241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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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4356號
聲 請 人 陳勇勳

陳柏宏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劉張金蘭不幸於民國113年7月
22日死亡,聲請人等為被繼承人之孫,因自願拋棄繼承權,
爰提出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除戶戶籍謄本、印鑑證明及
拋棄繼承聲明書等聲請核備云云。
二、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㈠直系血親卑
親屬、㈡父母、㈢兄弟姐妹、㈣祖父母;前條所定第一順序之
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又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近
者均拋棄繼承權時,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民法
第1138、1139條、第1176條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是以,遺
產繼承人除配偶外,若前順位有繼承人時,後順位者依法不
得繼承,既非繼承人,其聲明拋棄繼承,於法不合。
三、經查:本件被繼承人劉張金蘭於113年7月22日死亡,聲請人
等為被繼承人之孫,屬直系血親卑親屬二親等繼承人,固有
聲請人提出被繼承人劉張金蘭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
及戶籍謄本等為證。惟被繼承人之直系血親卑親屬一親等繼
承人有劉秀鳳劉秀琴劉瑞賢劉忠榮等人,而上開繼承
人中,除劉秀鳳已於本案中聲明拋棄繼承外,尚有劉秀琴
劉瑞賢劉忠榮未為拋棄繼承,此有被繼承人親等查詢資料
、案件索引等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親等較近之直系血
親卑親屬劉秀琴劉瑞賢劉忠榮既未為拋棄繼承或喪失繼
承權,是聲請人等即非現時合法繼承人,自不得預先向本院
聲明拋棄繼承,從而,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於法不合,應
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書 記 官 陳鉉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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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