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2653號
聲 請 人 林天立
上列聲請人聲請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
定,家事事件法第97條明文規定。次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
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
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
1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提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之聲請,經本院於民國
113年9月12日以民事裁定命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被繼承人
林友仁之最近一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全國財
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前開裁定於113年9月20日送達
聲請人,有本院民事裁定及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聲請人迄
今仍未補正上開事項,依前揭規定,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
予駁回。
三、爰依依家事事件法第 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書 記 官 劉筱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