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9998號
聲 請 人 游仁誠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陳明誠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㈡確認附表所載票面金額為「新臺幣伍拾萬元」是否誤載?
請查明更正。
㈢確認附表所載發票日期為「112年5月23日」是否誤載?請
查明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