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9850號聲 請 人 潘如榮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邱貴妹、邱銅沅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一、提示日為何?(因聲請事項記載自提示日起算利息)。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