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3年度,9850號
TCDV,113,司票,9850,20241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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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9850號
聲 請 人 潘如榮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邱貴妹邱銅沅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
其聲請:
一、提示日為何?(因聲請事項記載自提示日起算利息)。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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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