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3年度,9751號
TCDV,113,司票,9751,20241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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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9751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代 理 人 陳柏棟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漸隆電機實業有限公司李東榮准予本
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聲請事項及原因事實相對人共同簽發本票面額為「2,97
8,500元」之金額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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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漸隆電機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