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3年度,8725號
TCDV,113,司票,8725,202411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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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8725號
聲 請 人 莊家豪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洪瑞祥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非訟事件法第30之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裁定本票強制執行狀列莊家豪宏旺當舖
聲請人,惟依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所示莊家豪
並非宏旺當舖之負責人。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1日裁定命
聲請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確認本件聲請人究為何
並提出正確聲請人之簽章。(依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
詢結果所示聲請人莊家豪宏旺當舖之負責人。)」,該裁
定已於同年10月7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
聲請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依首開法條規定,本件聲請難認
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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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