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3年度,10470號
TCDV,113,司票,10470,20241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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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0470號
聲 請 人 李讚峰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李姸君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請確認聲請狀附表所載票據號碼WG0000000、WG0000000之到
期日分別為「111年6月11日」、「111年9月16日」是否誤載
?請查明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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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