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10470號聲 請 人 李讚峰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李姸君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一、請確認聲請狀附表所載票據號碼WG0000000、WG0000000之到 期日分別為「111年6月11日」、「111年9月16日」是否誤載 ?請查明更正。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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