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3年度,10447號
TCDV,113,司票,10447,20241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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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0447號
聲 請 人 王樹山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邱金米、陳夏尉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
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
二、提出相對人邱金米(住嘉義縣○○鄉○○村○○○0號)、陳夏尉(住
嘉義縣○○鄉○○村00鄰00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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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