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3年度,10182號
TCDV,113,司票,10182,20241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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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0182號
聲 請 人 林榮溪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鍾茂峯宋紹銘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
其聲請:
一、㈠聲請費新臺幣3,000元。
㈡陳報提示日各為何?
㈢確認是否對相對人請求票號WG0000000之本票?(因係爭本
票無發票日,為無效票據。)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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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