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宣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監宣字,113年度,553號
TCDV,113,司監宣,553,20241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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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監宣字第553號
聲 請 人 黃琮琪


代 理 人 朱坤茂律師

上列聲請人陳報或報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
內,補正本裁定所列事項。逾期未補正者,本院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相對人即受監護宣告人黃高素屏之財產清冊,關於「不
動產」、「動產」、「債權」、「債務」等資料均應填載,
如無不動產、動產、債權、債務,或狀況不明,亦應填載
「無」或「不詳」,不得空白;並請聲請人即監護人、會同
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一併於聲請狀或陳報狀狀尾簽章。
二、提出受監護宣告人黃高素屏最新國稅局全國財產稅總歸戶清
單及最近一年之國稅局所得資料清單。
三、提出由監護人填寫之財產清冊切結書,並於切結書簽章。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書 記 官 陳鉉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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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