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494號
聲 請 人 游仁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廖文彬、陳明誠間就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一)補繳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二)提出臺中市梧棲區南簡段817-3、818、818-1、819-6
、819-13、1233、1233-2、1233-4地號最新第一類土
地登記謄本。
(三)提出相對人廖文彬(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債務人陳明誠(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四)確認本票是否已提示?提示日期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四、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