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3年度,464號
TCDV,113,司拍,464,20241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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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464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劉邦成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
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112年3月20日。
 (二)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
 (四)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
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
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
 (五)擔保債權確定期日:民國142年3月16日。
 (六)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
 (七)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
 (八)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
 (九)違約金: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違約金計收標準計
算。
 (十)其他擔保範圍約定:1、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2、保全
抵押物之費用。3、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4
、因辦理債務人與抵押權人約定之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
所生之手續費用。5、抵押權人墊付抵押物之保險費
    。
 (十一)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劉邦成,債務額比例:全部
  債務人劉邦成於民國112年3月21日向聲請人借款2,500,000元
  ,約定有利息及違約金,清償日期為民國122年3月21日,應
  按月繳納本息,如一次未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詎債務人
  自民國113年9月21日即未繳納本息,應視同全部到期,計尚
  欠本金2,227,717元及利息、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
  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特約事項、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
借約及動撥申請書、存證信函、違約證明文件(逾期本金、
逾期天數)、戶籍謄本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
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內,就本件最高限
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
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首揭規定,本件聲請,應予
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附表: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臺中市 南區 頂橋子頭  115-127  74.00   全部
編 號 建號 基 地 坐 落 -------------- 門 牌 號 碼 建築式樣主要材 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範圍 樓 層 面 積 合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708 臺中市○區○○○○段0000000地號 主要用途:住家用 主要建材:(空白) 層  數:2層 一層:48.35 二層:41.04 合計:89.39 全部 臺中市○區○○街000巷0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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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