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13年度,595號
TCDV,113,司催,595,20241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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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595號
聲 請 人 林靜知即林吉男之繼承人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提出與股票分配協議書相符之林明仁印鑑證明,如無法提
出,請提出蓋有林吉男繼承人4人印鑑章之股票分配協書。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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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