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催字第595號聲 請 人 林靜知即林吉男之繼承人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一、請提出與股票分配協議書相符之林明仁印鑑證明,如無法提 出,請提出蓋有林吉男繼承人4人印鑑章之股票分配協書。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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