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34764號
TCDV,113,司促,34764,20241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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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4764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陳正欽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吳玄鈺、廖育麟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
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確認債務人廖育麟之身分證統一編號是否有誤?並補正債務
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及記事欄皆請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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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