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4748號
債 權 人 黃裕舜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莊東昇、陳妍如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
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各為何?。
㈡補正債權人得為本件請求之相關釋明文件資料(依狀附租賃
契約書甲方並非債權人)。
㈢陳報本件承租機車之人及連帶保證人各為何?
㈣確認本件是否請求連帶給付?
㈤補正請求金額之計算式。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