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34738號
TCDV,113,司促,34738,20241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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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4738號
債 權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債 務 人 鄧詩怡


王月桂


一、債務人鄧詩怡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壹萬陸仟伍佰零陸
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四點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
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鄧詩怡之財產強制執
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王月桂負清償之責。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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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