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4665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柯韻雯
柯中元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玖萬伍仟貳佰陸拾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
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柯韻雯前就讀朝陽科技大學進修部時,邀債務人
柯中元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四筆,借款
本金合計為新臺幣(下同)125,980元整,並約定應於學業
完成或服兵役完成或休退學後滿一年之次日起按月攤還本
息,並立有借據及撥款通知書為證。
㈡依據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時,除應就延
遲還本部分,自延遲日起按就學貸款利率計付延遲利息外
,並就延遲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照應還金額
,於六個月(含)以內者,按就學貸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
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就學貸款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㈢另依借據約定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
視為全部到期。
㈣詎債務人柯韻雯自113年8月1日起即未依約清償債務,迄今
尚欠95,260元及應計之利息、違約金,另債務人柯中元既
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狀請鈞院鑒核,迅
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釋明文件:放款借據、就學貸款放出查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附表113年度司促字第034665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95260元 柯中元、柯韻雯 自民國113年07月0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七七五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95260元 柯中元、柯韻雯 自民國113年08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