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34661號債 權 人 信傳通訊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丘家秉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YATI MULYATI KIRIM INDO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債務人為「YATI MULYATI KIRIM INDO」抑或「YATI M ULYATI 」?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㈢確認正確請求標的為何? ㈣向內政部移民署查明債務人YATI MULYATI(居留證號碼:Z 000000000號)之入出境資料及在台居所,並逕覆本院。二、特此裁定。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附註: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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