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34629號
TCDV,113,司促,34629,202411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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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4629號
債 權 人 林明毅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揚、蕭丰姿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
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提出對債務人蕭丰姿請求之釋明資料(如契約、借據等,台
端所提釋明文件匯款申請書收款人為陳揚,支票發票人為
陳昂)。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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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