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34629號債 權 人 林明毅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揚、蕭丰姿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提出對債務人蕭丰姿請求之釋明資料(如契約、借據等,台 端所提釋明文件匯款申請書收款人為陳揚,支票發票人為 陳昂)。二、特此裁定。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附註: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