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34466號
TCDV,113,司促,34466,20241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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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4466號
債 權 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輝聰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督促程序,如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
法第509條定有明文;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
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
亦有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輝聰發支付命令,經查,本件債
務人原位於臺中市大里區益民路之住所已辦理遷出登記,現
籍設於臺中市大里區戶政事務所,此有債務人個人戶籍資料
查詢結果、遷徙記錄資料查詢結果可憑,顯屬應依公示送達
為之。是以,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反首揭規
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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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