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34369號
TCDV,113,司促,34369,20241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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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4369號
債 權 人 春天商務休閒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傅世豪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CARAIG JUN GILBERT EBORO 吉伯特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陳報債務人之實際住居所為何?。
㈡補正債務人之還款明細表影本。
㈢補正債務人英文姓名為何?
㈣補正債務人強制險新臺幣壹仟玖佰柒拾肆元之釋明文件資
料。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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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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