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4366號
債 權 人 林德耀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柯水生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本件係依據「票據關係」抑或「借款關係」請求?如
本件係基於「借款關係」請求,請陳報4張本票之約定清
償日為何?並陳報本件4張本票之利息起算日各為何?(
利息應自約定清償期之「翌日」起算。)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