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34185號
TCDV,113,司促,34185,20241125,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4185號
債 權 人 臺南市白河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包永松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林泰宏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