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33870號
TCDV,113,司促,33870,20241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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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3870號
債 權 人 廖曉涵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蘇皓雪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㈡確認請求金額是否有誤?與所載原因事實不符,若有誤載,
並請具狀更正
㈢確認原因事實三所述被詐欺而受有財產上損害之金額是否
有誤?若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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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