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33694號債 權 人 台中縣峰谷儲蓄互助社/台中市峰谷儲蓄互助社法定代理人 林麗妃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秉疄、陳同毅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債權人之正確名稱為何?並提出與債權人名稱相符之 印文。二、特此裁定。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附註: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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