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33694號
TCDV,113,司促,33694,20241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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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3694號
債 權 人 台中縣峰谷儲蓄互助社/台中市峰谷儲蓄互助社

法定代理人 林麗妃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秉疄陳同毅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
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債權人之正確名稱為何?並提出與債權人名稱相符之
印文。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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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