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3477號
債 權 人 遠雄之星6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王泓舜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高永順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查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
文。其次,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積欠應繳納之公共基金或應
分擔或其他應負擔之費用已逾二期或達相當金額,經定相當
期間催告仍不給付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訴請法院
命其給付應繳之金額及遲延利息。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1條
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主張債務人為債權人
社區之區分所有權人,其累積欠繳自民國113年4月至113年6
月止之社區管理費合計新臺幣11,384元,故聲請對其發支付
命令,促其清償等語。依首揭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1條之規
定,已明定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積欠應繳納之應負擔之費用
已逾二期者,須經定相當期間催告仍不給付者,管理負責人
或管理委員會始得訴請法院命其給付應繳之金額及遲延利息
,惟債權人聲請時未提出相關催繳通知已合法送達債務人之
證明資料,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18日命於5日內補正「提
出催繳管理費掛號郵件回執影本。(若寄送地址非債務人之
戶籍地址,亦非債務人本人簽收(如管理委員會代收),則債
權人催告繳納管理費之意思表示是否到達債務人尚屬有疑,
應提出經債務人簽收之郵件簽收紀錄或另寄送債務人戶籍地
址之催繳管理費掛號郵件回執影本,以釋明催告繳納管理費
之意思表示到達債務人。)。」。債權人雖於同年11月22日
具狀補正,惟債權人所提出之相關催繳通知存證信函郵件回
執非債務人本人簽收,則債權人催告繳納管理費之意思表示
是否到達債務人尚屬有疑,核與經催告仍不給付之情形不符
。因之,債權人未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1條規定,催告請
求債務人繳納管理費,於法不符,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