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33462號
TCDV,113,司促,33462,202411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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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3462號
債 權 人 陳萱萁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徐意勝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
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
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
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同法第
51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亦有明定。此條項乃民國104年6月
15日民事訴訟法修法時所增列,以強化債權人之釋明義務。
若債權人未為釋明,或釋明不足,法院得依同法第513條第1
項規定,駁回債權人之聲請(修法理由參照)。又因支付命令
之聲請,法院僅憑債權人一方之書面審理,為使法院調查其
聲請有無理由,債權人自有提出相當證據以釋明其請求之原
因、事實為真實之義務,以免債務人對該請求加以爭執而提
出異議,致原期簡易迅速之程序,反較通常訴訟程序更為繁
雜遲緩。
二、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18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
「㈠陳報本件債務人究為「睿勝數位科技有限公司」或「徐
意勝」?若本件債務人為睿勝數位科技有限公司,請具狀列
睿勝數位科技有限公司之負責人為其法定代理人;並提出睿
勝數位科技有限公司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
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㈡提出債務
徐意勝借款之相關釋明資料(如:借據、支票、本票),或
匯款收據、轉帳收據影本,並附上債務人存摺封面影本以釋
明轉入帳號為債務人徐意勝所有。(因狀附匯款紀錄之受款
帳戶為「睿勝數位科技有限公司。」)。㈢提出Line截圖為債
務人徐意勝之釋明資料。」,債權人雖於民國113年11月25
日具狀補正,惟債權人僅提出睿勝數位科技有限公司之公司
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仍未提出債務人徐
意勝個人借款之釋明資料,亦未具狀表明對受款人睿勝數位
科技有限公司請求,揆諸前揭規定,債權人未能盡其聲請支
付命令所應為之釋明責任,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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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睿勝數位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