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3462號
債 權 人 陳萱萁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徐意勝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陳報本件債務人究為「睿勝數位科技有限公司」或「徐意
勝」?若本件債務人為睿勝數位科技有限公司,請具狀列
睿勝數位科技有限公司之負責人為其法定代理人;並提出
睿勝數位科技有限公司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
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㈡提出債務人徐意勝借款之相關釋明資料(如:借據、支票、
本票),或匯款收據、轉帳收據影本,並附上債務人存摺
封面影本以釋明轉入帳號為債務人徐意勝所有。(因狀附
匯款紀錄之受款帳戶為「睿勝數位科技有限公司。」
)。
㈢提出Line截圖為債務人徐意勝之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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