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33225號
TCDV,113,司促,33225,20241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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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3225號
債 權 人 台灣新農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昱德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樂丼屋食品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
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提出債務人購買貨品之相關釋明資料(如:訂購單、送貨
簽收單等)。
㈡陳報債權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聲請狀並無記載)
㈢台端聲請支付命令之債務人樂丼屋食品有限公司業於111年
11月15日府授經登字第1110768289號函准予解散,進入清
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
居所之戶謄,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含解散前最近之董
事、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名單)、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
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正本(記
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呈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
過院參辦(未選任呈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113條準
用第79條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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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含解散前最近之董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新農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樂丼屋食品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丼屋食品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食品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有限公司發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