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32971號
TCDV,113,司促,32971,20241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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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2971號
債 權 人 王火源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徐武仁百盛庭園無煙燒烤發給支付命令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支付
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同法第510條、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務人徐武仁設籍澎湖縣馬公市,此有個人戶
籍資料查詢結果可憑,另查債務人百盛庭園無煙燒烤設立登
記於澎湖縣馬公市,此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
在卷可稽,均非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是以,債權
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反首揭規定,其聲請自非適
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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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