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32860號
TCDV,113,司促,32860,20241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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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2860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陳月招

債 務 人 倍麗捷精密機械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林峰生


債 務 人 蘇瓊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拾捌萬參仟參佰貳拾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五點四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
三十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三月三十日止,按上開利率之
一成計算之違約金,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三月三十一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之二成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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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倍麗捷精密機械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