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32707號
TCDV,113,司促,32707,20241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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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2707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債 務 人 王銘璋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零捌佰柒拾壹元,及其
中新臺幣貳萬柒仟參佰捌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
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玖仟玖佰參拾陸元
,及其中新臺幣貳萬參仟伍佰參拾元自民國九十九年四月
二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新臺
幣壹仟貳佰元。
㈢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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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