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32687號
TCDV,113,司促,32687,20241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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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2687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債 務 人 李立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萬肆仟柒佰柒拾柒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104年1月13日金管銀國字第10
300348710號函第二點所示,就金融機構已開立存款帳
戶者且無涉保證人之個人信貸,准予新增線上申辦。因
此聲請人依前開函文規定,於聲請人營業處所開立存款
帳戶之客戶者,始得利用聲 請人網路銀行平台,線上
申辦無涉保證人之個人信貸、因此,就系爭借款部分,
係利用聲請人網路銀行申辦信用貸款,無須由借款人簽
署書面實體文件,合先敘明。
(二)緣債務人透過聲請人MMA金融交易網之網路銀行申辦信
用貸款,聲請人於110年4月1日核貸信用貸款100萬元整
,扣除手續費3000元後於當日撥付予債務人,雙方並約
定貸款期間7年,貸款利率依聲請人個人金融放款產品
指標利率(月調)加3.7%機動調整計算。上開借款自聲
請人實際撥款日起,應按月繳付本息,雙方約定所負任
何一筆借款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債務人即喪失期
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信用借款約定書第十二條第
一款)。並約定倘立約人於本借款屆期未能償還本息或
經貴行主張全部債務視為到期時,按以下計算方式收取
遲延利息:1.每次違約狀態九個月內︰未償還本金餘額(
到期或轉催本金餘額)×原借款利率×逾期天數÷365×1.2
。2.每次違約狀態第十個月後︰未償還本金餘額(到期或
轉催本金餘額)×原借款利率×逾期天數÷365。(信用貸款
約定書第八條第三款)
(三)按民法第474條第1項規定,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
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
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的契約。消費借貸契
約係屬不要式契約,縱然聲請人無法提出系爭借款債務
人簽名之文件,惟從聲請人所提供相關文件,均可證明
債務人確有向聲請人借貸之事實存在,聲請人實已詳盡
舉證之責。
(四)債務人於111年2月間及112年11月間分別向聲請人申請
債務寬緩展延共計二次,期間為自111年1月1日起至111
年07月1日止,及自112年11月1日起至113年5月1日止,
合計共12個月之貸款利息及本金予以緩繳。現債務人對
上開貸款僅繳款至113年8月1日止,依契約約定已喪失
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經聲請人向債務人催討,仍
置之不理,誠屬非是,就前開緩繳期間積欠之利息33,9
20元,聲請人自當一併請求債務人償還。債務人至今仍
尚欠如「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欄所載之本金、利息、
寬緩息等未償。
(五)本案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為此,聲請人爰
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第五百一十條、第二十條
等規定,狀請鈞院鑒核,准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
命令,至感德便釋明文件:金管會函文線上成立契約信
用貸款約定書帳務明細戶謄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32687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704777元 李立杰 自民國113年08月01日起 至民國113年09月01日止 年息5.41% 001 新臺幣704777元 李立杰 自民國113年09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9個月以內者,按年息6.492%計算之利息,其逾期超過9個月者,按年息5.41%計算之利息。 001 新臺幣704777元 李立杰 。 。 寬緩息新臺幣339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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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