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32619號
TCDV,113,司促,32619,20241108,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2619號
債 權 人 林宥成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冠琩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
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台端聲請支付命令之債務人冠琩有限公司業於113年9月23
日府授經登字第1130761713號函准予解散,進入清算程序
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之
戶謄,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含解散前最近之董事、監
察人或其他負責人名單)、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
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
省略)及有無向法院呈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
辦(未選任呈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79
條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
冠琩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有限公司發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