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32614號
TCDV,113,司促,32614,20241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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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2614號
債 權 人 王金弘

債 務 人 洪稜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
年十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其餘聲請駁回。(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
,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
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之,民
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債權人請求金
額30,000元部分,依狀附合約書貸與人為舞極限傳播傳播公
司,非本件債權人王金弘,債權人未證明得以自己名義向債
務人請求3萬元之依據,故債權人請求新臺幣30,000元部分
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四、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
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000元。
五、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前項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七、末按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
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
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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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