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32606號
TCDV,113,司促,32606,20241107,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2606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 務 人 康雅鈞即康雅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參萬捌仟肆佰柒拾參元,
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十二點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康雅鈞即康雅娟於民國93年06月28日向聲請人借款
150,000元整,有關借款期限、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
計算等約定均載明於約定書,詎料債務人拒絕依約繳付本息
,經聲請人迄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實有督促履行之
必要。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約定書等相關契據為
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
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如債務人文書無法送達,請准依
民事訴訟法第一三八條之規定,將文書以寄存送達之方式為
送達,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申請書、約定書、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