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2589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債 務 人 林惠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伍萬貳仟參佰柒拾玖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108年間向聲請人申辦信用貸款,聲請人於108
年01月30日核貸信用貸款37萬元整,扣除手續費9000元
後於當日撥付予債務人,雙方並約定貸款期間7年,貸
款利率依聲請人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月調)加
8.44%機動調整計算。上開借款自聲請人實際撥款日起
,應按月繳付本息,雙方約定所負任何一筆借款不依約
清償本金或利息時,債務人即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
到期。(信用借款約定書第十二條第一款)。並約定債務
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應按原借款利率1.2倍計付遲延
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自第十期後回
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信用貸款約定
書第八條)。
(二)然,債務人109年1月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規定向最大
債權銀行永豐銀行聲請債務前置協商,惟前開前置協商
方案,債務人僅繳款至民國113年07月10日止即未再繳
款,前置協商債務協議已通報毀諾並依協議書第四條約
定恢復原貸款契約內容。債務人顯已喪失期限利益,經
聲請人催繳,債務人仍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上開欠款
至今仍尚欠如「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欄所載之本金、
利息、遲延利息未償。
(三)本案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所請求之標的,
為此,聲請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第五百一
十條、第二十條等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准依督促程
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至感德便。謹狀釋明文件:永
豐銀行信用貸款申請書暨約定書協商證明帳務明細戶謄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32589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52379元 林惠玉 自民國113年07月10日起 至民國113年08月10日止 年息10.15% 001 新臺幣252379元 林惠玉 自民國113年08月1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9個月以內者,按年息12.18%計算之利息,逾期超過9個月者,按年息10.15%計算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