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32123號
TCDV,113,司促,32123,20241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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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2123號
債 權 人 曾葦琳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周柄宏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請確認債務人姓名為「周柄宏」、身分證統一編號為「Z00
00000000號」是否誤載?請查明更正,並提出其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㈡提出債權人被詐欺74萬9,445元之釋明資料。(如:匯款單
收據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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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