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32119號
TCDV,113,司促,32119,20241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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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2119號
債 權 人 洪偉哲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張敏瑋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提出債務人委託債權人施作相關水電工程之釋明資料(如:
承攬契約書影本。)。
㈡提出Line截圖為債務人張敏瑋之釋明資料。
㈢提出債務人「張敏瑋(住○○市○區○○路000巷0號)」之最新戶
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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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